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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户农民土地或可出让

来源:三亚房地产律师网作者:三亚房地产律师时间:2013-08-07

  8月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就《广东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送审稿)》开始为期一个月的意见征集。《办法》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出售依法取得的一户一宅之外的农村房屋,鼓励户口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转让房屋。但严禁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附着物。

  据了解,《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依法批准(或合法使用)建设住宅占用的农村集体土地。《办法》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

  申请使用宅基地的,应当为宅基地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已依法登记结婚或者本户中有两名以上已达法定婚龄的未婚子女需要分户的;因自然灾害、征地、村庄和集镇公益事业建设等原因宅基地灭失或者不能使用且户内没有其他宅基地的;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本集体内没有宅基地的;因实施村庄规划或者旧村改造,需要调整搬迁的;原有的宅基地面积低于相关标准的,可以按照相关标准申请新的宅基地,但应当交回原使用的宅基地。如果该成员已拥有一处宅基地且不低于相关标准的;出卖、出租、赠与他人住房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住房的;原住房改变用途的;不具备分户条件而以分户为由等情形的,申请宅基地将不予批准。

  《办法》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出售依法取得的一户一宅之外的农村房屋,房屋所在的宅基地使用权相应转让,但严禁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附着物。同时,《办法》还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腾退一户一宅之外的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有偿方式回收历史原因形成的一户多宅占用的宅基地。鼓励户口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转让房屋,房屋所在的宅基地使用权相应转让。

  业内人士表示,允许转户农民在自愿基础上通过市场流转方式出让宅基地并获得财产收益,这在现行土地法框架下颇具突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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