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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启动法官职业化改革 不同等级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

来源:三亚房地产律师网作者:三亚房地产律师时间:2014-03-16

今晚(15日)播出的《新闻联播》对日前深圳公布的《深圳市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和法官职业化改革方案》进行了报道。报道中指出,这一方案标志着我国司法改革朝着“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目标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

此前,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两会上透露司法改革方案将在近期公布。

深圳的法官职业化改革方案明确对法官实行单独职务序列管理。法院工作人员分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三大职系。法官待遇和等级挂钩、不与行政级别挂钩。法官可根据任职年限、资历和工作业绩等晋升等级;不同等级之间的法官没有行政隶属关系,各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法官担任院长、庭长等领导职务的,其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障等依然按照法官等级确定,领导职务不作为其待遇的依据。为了突出法官的尊崇地位,此次改革将实行严格的法官员额制度和独立的法官薪酬体系。

该项改革在全国尚属首创。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霍敏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霍敏

“将精力用在好好判案上”

2月27日,深圳召开政法工作会议,宣布正式启动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和法官职业化改革,打破以前法院以行政级别确定法官待遇的做法,法官不再走“官道”晋升。

根据《方案》,深圳市中院将设置一级高级法官至四级法官。区法院设置二级高级法官至五级法官。市中院设一级高级法官1名;担任副院长的二级高级法官、三级高级法官职数按照规定的副院长职数确定;担任副院长的三级高级法官、其他三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法官职数为法官总数的35%;一级以下法官实行任职条件管理,不设职数限制。区法院设二级高级法官1名;三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法官职数总和不超过法官总数的28%;一级法官职数为法官总数的25%;二级以下法官实行任职条件管理,不设职数限制。

《方案》还规定,法官不得在政治部、办公室、监察室等司法行政部门任职。目前在司法行政岗位的法官,要对自己的职业重新作出选择,特别是担任司法行政部门领导职务的法官,要么选择放弃法官身份继续担任现领导职务,要么选择放弃司法行政岗位的领导职位从事审判业务,回归司法办案。

为突出法官的尊崇地位,《方案》严格控制法官员额。市中院法官员额最多不超过本单位政法专项编制的60%,各区法院最多不超过本单位政法专项编制的65%。今后,法官员额还会进一步减少。

扩大法官选任渠道 《方案》还拓宽法官选任渠道,扩大法官选任的参与度,建立从符合法官任职条件的检察官、律师、法律研究人员和其他法律工作者中选任法官的制度。

“今后,我们将不再看重自己是处级法官还是科级法官。”谈及法官职业化改革,深圳市罗湖区法院民一庭副庭长郑有培满怀期待,“我想这是一个‘指挥棒’,深圳的法官们将会把主要的精力放在好好判案上,提高审判质量,提升自己的业务能力和声誉。”

酝酿十年 “审、判分离”阻力大

事实上,在10多年前,深圳就开始酝酿法官职业化,但一直是“只听楼梯响不见人下来”,阻力在哪里呢?

行政化管理体制在法院系统最突出的表现就是“审、判分离”,案件的裁决不是来自主审法官,而是要通过逐级上报、层层审批。往往是“不管谁审案 官大的说了算”,不仅审判效率低下,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公正。改革让一度因为“说了不算”而倍感“憋屈”的深圳福田区法院法官霍云波一下子找到了职业尊严。

另一方面改革也将着力消除行政化管理模式造成的法律人才浪费。

过去,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统一按照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进行管理,核心地位也没有真正确立。为了职务晋升,一些优秀法官不得不放弃审判业务,成为科级法官、处级法官,甚至交流到其它党政部门,既造成了法律人才的流失和浪费,又挤占了司法行政人员的发展空间。

罗湖区法院民事一庭副庭长郑有培深有体会。在他看来,以往的法官管理方式将法官的职业发展与行政级别挂钩,一定程度上干扰了法官判案时中立性的把握,“评定级别需要通过民主测评,上级领导的意见也很重要,一来天天办案的人,没有精力经营人际关系,二来出于个人发展的考虑,法官办案也会受制于对人际关系的顾虑”。

一年完成改革 三年建立管理体系

去年底,深圳确立了“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和前海平台”的“三化一平台”改革主攻方向,法治化被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突破口,法官职业化改革则被省委常委、深圳市委书记王荣视为“开山炮”:“希望改革能激发深圳法官队伍的整体活力,加快建设一支政治过硬、业务过硬和纪律过硬的职业化法官队伍,为公正高效司法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深圳市委组织部部长张虎表示,法官职业化改革将分步实施,在一年内完成。今年6月将完成对区级法院法官的套转工作;9月前完成对市法院法官的套转工作;10月前完成对全市司法警察的套转工作。争取利用两到三年时间,初步建立一套法官管理的制度体系。

摘自链接:http://www.guancha.cn/FaZhi/2014_03_15_21406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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