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为《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三亚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三府办〔2011〕90号)的补充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2010年4月13日前,即《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三亚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三府办〔2011〕90号)颁布前未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项目和超出《三亚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三府〔2011〕106号)规定建筑面积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
第三条 2010年4月13日前未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项目,按以下标准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一)取得临时规划许可证,在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前提下,于2010年4月13日(我市新配套费标准印发执行的时间,即三府办〔2010〕90号文件执行时间)前完工并投入使用,经相关部门处罚,现补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项目,按110元/㎡缴纳配套费。必须在2012年6月30日前缴清并办完相关手续,以后的按220元/㎡标准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取得临时规划许可证,于2010年4月13日后完工并投入使用并经相关部门处罚或未开工建设的项目,现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按220元/㎡标准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2010年4月13日之前取得临时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调整规划增加建筑面积,并完工投入使用,经相关部门就违章扩建面积进行处罚,规划部门给予补办规划审批意见的项目,现重新申请施工许可,其调整增加建筑面积按110元/㎡标准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2010年4月13日之前完工并投入使用,取得规划许可(或规划意见书),没有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擅自调整规划增加建筑面积,并经相关部门就违章扩建面积进行处罚,规划部门给予补办规划审批意见的项目,现申请施工许可,其调整增加建筑面积按220元/㎡标准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四条 根据《三亚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三府〔2011〕106号),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的,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应控制在60㎡~85㎡范围;如果申请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经济适用房项目,套内面积超过85㎡的部分,一律换算成建筑面积(包括公摊面积)按110元/㎡标准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