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方式

more>>
  • 联系律师:聂友峰
  • 联系手机:133-0755-2939
  • 固定电话:0898-32395944
  • 传真号码:0898-32395944
  • 联系邮箱:nie148@163.com
  • 联系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迎宾路融创蓝立方苏商大厦501、502、503室
  • 邮政编码:
您的位置:三亚房地产律师网 > 物业服务 > 正文

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停车管理服务的基本要求

来源:三亚房地产律师网作者:三亚房地产律师时间:2013-08-07

  《上海市住宅区域机动车停放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物业管理企业或者其他停车管理单位(以下合称停车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要求提供停车管理服务:

  (一)遵守本市停车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相关停车管理的约定;

  (三)制定停车管理制度,包括停车管理单位的职责、停车位和临时进出车辆停放的管理方案、发生紧急情况的处置预案等;

  (四)地面、墙面设立交通标识,引导车辆按规定路线行驶;

  同时,《规定》还明确,车辆停放人可以与停车管理单位订立停车管理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机动车基本情况、双方的权利义务、收费价格、管理责任、管理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车辆停放人对停放的车辆有保管要求的,另行签订保管合同。

相关文章